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充分调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管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进一步提高专用标志使用效益,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应当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产地生产者”)。
第四条 产地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区、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条 县(区、市)局对产地生产者提交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出具核验报告。将申请材料齐全、核查结果合格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上报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请示。
(二)县(区、市)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
(四)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应附该产品技术标准。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初核内容包括:产品是否产自特定保护范围,申请人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第六条 所在设区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县(区、市)局转告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产地生产者应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如是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食品生产的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
(二)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核验报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标准是否齐全、完整。
(三)一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中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四)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近2年具有资质(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要求的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
(五)信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受行政处罚情况、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等方面信息。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申请人,待信用修复后,再行申报。
第七条 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局”)参照第五、六条相关规定,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核和初步审查工作,申报材料直报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第八条 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承担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审核合格的,在省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省局网站发布《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相关申请人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对审核不合格或公示期间存在较大异议的,省局应当向产品所在地设区市局下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进一步补正。审查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相关资料,由省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同步更新。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地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市)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严格专用标志贴标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力度,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监管方式。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健全跨区域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按照“一品一档”要求,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一)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
(二)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资料、核准公告、注销公告。
(三)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溯源台账。
(四)发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等。
(五)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
(六)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建档工作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设区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省局;省局次年1月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省上年度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印刷的总量和增量,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分析,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贡献。
(二)采取的措施。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执法查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维权行动等。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
(四)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鼓励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门解读】《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04-20信息来源:知识产权保护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工作“放管服”改革,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我局于2019年7月底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工作。
在广泛搜集整理资料、深入基层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情况一览表》《2018年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运用情况调查汇总表》等一系列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抽组专家队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于2019年12月下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批准包括我省在内的11个省(市)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2年。2020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启动工作会在北京召开,安徽省局汇报了试点方案并获通过。
试点工作启动后,我局及时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知识产权保护处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明确了由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承担试点工作相关任务。2020年1月下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计划》。期间,完成了既有78个地理标志产品、167个地理标志商标、69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及用标企业普查工作,初步建成了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在省局网站设立了“地理标志”专栏,上传相关信息供社会查询。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推进之中。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是《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们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在广泛吸收海南等兄弟单位相关意见措施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起草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1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1条,形成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三、目标任务
手续更便捷、核准更高效、服务更优化、监管更严格。
四、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20条,重点从7个方面对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申报主体范围
申报主体应当是相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明确了专用标志申请人需提供的信息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生产规模、申请人及产品情况简介等要素。
(三)明确了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程序和材料要件
1.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并提供专用标志申请书;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县(区、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上报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并提供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请示、核验报告、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产品技术标准(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等材料。
3.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4.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承担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严格落实7天公示、按级审批、公告发布、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等工作要求。
(四)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内容
1.资格审查。产地生产者应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如是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食品生产的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是单纯转包或贴牌的主体,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都不能作为申报主体。
2.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核验报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标准是否齐全、完整。
3.一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中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4.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近2年具有资质(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要求的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
5.信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受行政处罚情况、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等方面信息。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申请人,待信用修复后,再行申报。
(五)明确了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形
1.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2.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3.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4.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5.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6.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六)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要素
1.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
2.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资料、核准公告、注销公告。
3.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溯源台账。
4.发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等。
5.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
6.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建档工作1个月内完成。
(七)明确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
1.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印刷的总量和增量,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分析,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贡献。
2.采取的措施。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执法查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维权行动等。
3.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
4.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五、创新举措
(一)试点期间,审批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局,简化了手续,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二)由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相关内容核验工作,明确了监管责任。
(三)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了监管力度。
六、下步工作考虑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加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力度。
(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工作要求,指导各级有序推进相关资料完善和换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换标任务。
(三)以我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全国试点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有力提升,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