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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房〔201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保留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方可从事与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3、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活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有投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市局租赁办牵头,产权监理处评估管理科和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载入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记录,作为机构申报资质延续、升级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重大房地产评估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将要向社会公示。

4、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业务报表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本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情况统计表,报市局租赁办(报表式样见附件)。业务报表数据作为机构申报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

1、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房地产评估业务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由政府职能部门集中采购形式入围,承担土地收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存量房交易涉税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评估服务。

2、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活动中不得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符合住建部《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

3、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评估费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按照公开招投标书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地产评估费用。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一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实,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责令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市进行房地产评估活动,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应停止提供服务;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有效投诉,责令房地产评估机构停止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评估活动,停止业务期限为一年,并分别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备案。

此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希望局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评估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况季度报表

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况季度报表.doc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