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淮住建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确保全市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预拌砂浆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市砂浆发展实际现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5日
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三五”绿色水泥与制品产业发展规划》(皖经信规划〔2017〕121号)等政策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防止无序竞争重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企业的范围。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有备案企业超过3年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三条 备案产品品种。《预拌砂浆》(GBT25181—2010)中规定的各类产品,主要包括普通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和混凝土砌块等专用砂浆。
第四条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促进工作,对外发布淮北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适应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生产厂区选址应在工业园区内和主城区以外。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发证,建筑工程管理处承担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审核、登记,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等工作。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
第七条 申请备案企业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所在地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
2、干混砂浆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湿拌砂浆不低于30万立方米。有固定的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20亩。
3、具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企业总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5、具有健全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符合有关规定。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出具法定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
7、申请备案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等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证明文件。
8、企业法人代表诚信承诺书。
(二)技术条件
1、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
2、烘干设备应当符合清洁能源使用条件。
3、生产线、原材料、成品仓储设备设施应实施全封闭。
4、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安装除尘装置,达到降低噪声和达到粉尘排放标准。
5、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三)试验室条件
1、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具有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周围环境、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2、试验室设备齐全应能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所需的技术要求。
3、计量器具应当按期检定,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4、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2人;提供试验室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申请备案前一个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凭证的复印件;试验室人员取得市级以上的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提交申请报告。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组织相关科室对企业现场核查,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行政审批会议研究。
3、颁发产品备案证书,并上报省散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日常管理,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 备案登记管理有效期3年。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提出换证申请,经建筑工程管理处复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备案登记证;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其备案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最后报省散装办,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变更事项包括: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五)产品种类变更。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企业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 , 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较大质量事故;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六)不按规定要求,拒绝上报预拌砂浆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