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监〔2015〕6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5日》规定,继续实施。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成本核算科学合理,财务收支规范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大中修、装修、维护、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类项目”),不包括市级公益性项目、大建设项目及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县(市)区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遵循预算控制、合法合规、尊重事实、严谨细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工,11月底前完成支付。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年底收回。确需后续资金的,按规定重新申报下年度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查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经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或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参与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的管理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项目预算审查。在部门预算申报时,按照《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合政办〔2014〕20号)进行项目公开评审,审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
(二)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并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市财政局组织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投资及预算执行、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入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项目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设计收费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税金和间接费费率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五)审查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相一致,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六)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完整、准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是否在预算内,是否符合设计、合同等有关规定。
(二)工程变更是否履行规范手续。
第九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依据是否合规、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二)投资概预算执行是否规范,有无超概预算、超标准、超规模等情况。
(三)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建设成本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挤占、虚列成本和转移资金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完整,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五)核实建设投资、应交税款和投资节余。
(六)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价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三章 送审资料
第十条 项目预算审查
(一)工程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工程地质报告等。
(二)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一)项目概算批复。
(二)招投标文件、标底、施工合同。
(三)设计、施工图纸。
(四)变更设计通知书。
(五)监理签证资料、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合同。
(六)隐蔽工程签证单及各种材料单价的签证单等工程相关资料。
(七)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以及其他与价款结算有关的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一)合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工程竣工图、修正总概算等。
(二)大中型项目开工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定货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
(五)合规的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六)合规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
(七)合规的工程决算书。
(八)工程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清单等资料。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书。
(十)对经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报送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
(十一)与竣工决算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事项资料。
在年度预算安排内,对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事项,除需提供行业规定的相关手续外,还应按情况分别提交如下必要材料: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需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研定后方可变更、施工,并提交相关会议纪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内的,需根据项目和变更事项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发改、交通、水务、园林和财政等部门进行变更会审,会审部门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并提交会审纪要。
(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其变更会审纪要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委托经济鉴证审查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合财监〔2013〕743号)等制度规定,负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查委托、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并验收考核中介机构的审查业务。
(二)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会审中介机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结论。
(三)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审查结论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料,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审查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10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审查报告的审定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料,完善资料交接手续,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审查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征求意见,应在收到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审查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审查报告的审定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审查,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局委托经济鉴证审查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合财监〔2013〕743号)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每项审查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并留存勘查备忘录和必要的现场图片资料等相关鉴证材料。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查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变更资料,或未按合肥市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竣工决算审查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查。
第十九条 对报审资料不合规、不完整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退回补充或退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建设或施工等单位原因无法开展审查对帐工作的,按规定暂停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征求意见及附件资料,施工、监理等单位在1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规定盖章和反馈意见的,按规定暂停审查或退查。
第二十二条 因暂停审查或退查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查或退查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结论或报告质量低劣,或因自身原因超委托时限且产生严重影响的,财政部门将按约定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市本级办理项目工程预决(结)算审查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县(市)区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