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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淮住建〔201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市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三五”绿色水泥与制品产业发展规划》(皖经信规划〔2017〕1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现”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8月1日起,本市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二、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作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根据相关规定及设计文件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技术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使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淮北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满足相关试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装载运输等要求。

三、管理工作措施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原材料、劳动力等价格变动因素,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二)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的必备要求,作为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不得予以监督验收和竣工备案。

(四)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凡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进行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产品经再次抽检仍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产品备案证书”。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而造成扬尘污染的,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凡在本通知规定的启始时间前,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变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2019年4月25日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