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6〕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和广德、宿松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方式并举的保障制度,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近期,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全面清理消化闲置房源,努力提高分配使用率。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到2016年底前80%要分配入住,建设量在10万套以上的,原则上70%要分配入住。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放宽户籍限制。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放宽户籍限制,可依托居住证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常住人口。
(四)放宽收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条件,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较为充足的地区,应进一步放宽收入条件。
三、加快交付进度
(五)加快建设进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同步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六)加大投入力度。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要通过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并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以及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七)加强竣工验收。对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做好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环节的验收工作,确保顺利交付使用。
四、提高使用效率
(八)提高审核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逐步推行网上受理,做到随时受理申请,优化审核程序,分期分批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预分配制度,做到提前制定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确保竣工后能尽快安排保障对象分配入住。
(九)完善分配口径。统一面向单位集中配租的,以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的套数为分配套数,租赁意向且未实际履行的,不能视为分配。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实行分配备案制度,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有效配租名单及用工计划安排等信息。
五、完善运营管理
(十)落实管办分开。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的运营机构,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运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受托运营机构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维护管理、收入支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推进租补分离。加快实施租补分离制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制改革。对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政府要对保障对象实行分档补贴,落实保障责任;对困难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对运营机构予以差额补贴。通过补贴档次的调整,建立灵活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推行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服务范围,落实社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十三)鼓励社会参与。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鼓励各地探索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证券化,促进良性循环。
六、盘活存量房源
(十四)积极发挥效益。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或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十五)规范出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依据《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等规定执行,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严禁以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名义变相进行集资建房或面向社会销售。
(十六)统筹房源使用。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较大的地区,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与棚改安置房源转换试点探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于安置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七、规范项目调整
(十七)合理置换房源。因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保障需求发生变化,确实难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套数不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不重复申报的前提下,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通过长期租赁、收购、改建等方式,将项目置换至有保障需求区域的房源。
(十八)动态管理计划。房源使用中,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取得全部产权的,以及因规划建设等特殊因素需要整体拆除的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和我厅备案后,可退出计划管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协作配合。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严格考核评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重要内容。对分配工作推进力度较大、进展较快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较慢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十一)加强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做到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全部公开,做到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情况和运营管理实施情况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三查三单”制度,确保整改解决到位。对房源闲置时间较长整改不力,以及出现违规分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