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
太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使用财政性资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事前评价、事中评价和事后评价。
事前评价在项目预算审批之前进行。先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再根据评价情况安排预算经费。
事中评价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及时调整执行过程中的偏差,侧重于过程逐步完善。
事后评价在财政资金使用完成后组织开展。关注项目实施后产出的真实性、效率与效果。既是对绩效目标的印证,也是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考察,侧重于总结经验和不足。
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与事后评价紧密结合,形成完整的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为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
第六条 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
(二)公正公开。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由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指导、检查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与预算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配合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直接关系民生、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重点针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进行。
第九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特定工作目标;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资料;
(六)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等;
(七)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定位是否与发展规划相适应、资金投向与预算安排是否匹配、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合理;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相关制度、措施等;
(五)绩效实现程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一般由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下达的任务和项目特点制定明确合理并可考量的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申报预算时同时填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
(二)达到预期产出所必需的成本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目标;
(五)衡量或评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采用分级分档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经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与年度任务数和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或要求其调整,修改完善后列入编审程序。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并随同预算一起调整。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批复
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行业和项目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原则
(一)相关性。与绩效目标和考评目的有直接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社会性。兼顾产出结果的社会综合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可选用不同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参照同类指标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预算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筛选和确定本部门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将类似项目进行整合,不得故意拆分、化整为零,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二)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申报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同时填报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及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主体应制定评价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实际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格式、内容进行核实分析,缺失资料及时补充,重要或有疑问的基础数据资料予以核实确认。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实施主体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评价。评价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完成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五)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认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时段,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撰写绩效报告,上报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评价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按时间要求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主体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总报告。财政部门依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原因;
(六)整改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实现绩效目标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分评级情况和评价内容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编制审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根据情况调整其项目或相应调减其项目预算,直至取消项目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问责和奖惩;向人大、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改进管理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有关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预算部门(单位)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