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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同市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7日

大同市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努力实现我市“三名一强”奋斗目标,实现大同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环发〔2012〕15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加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力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逐步治理由于非煤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建设生态强市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市非煤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基本走上正轨,企业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绿色矿山”创建活动进展顺利,生态补偿机制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协调配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应急防范机制更加完善,全市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郜向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宁市环保局局长

领导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承担全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成君。

四、实施步骤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检查督促所辖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依照方案搞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各县区要将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力度开展以污染治理、地表塌陷整治、植被恢复、场地绿化、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各县区要根据本地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和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同时起步、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企业名单和先后顺序,并于10月底前上报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各非煤矿山企业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需经市环保局备案)编制《方案》,《方案》中应重点明确各项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及完成时限。对各县区上报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市政府责成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评审的《方案》由市环保局及时行文予以批复。

(四)各县区按照批复后的《方案》要求,依据属地监管原则,责成县级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本县区各企业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报告工作。

(五)各非煤矿山企业可参照煤炭企业提取生态保证金的做法,按实际生产能力,分年按月提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用于《方案》的实施,提取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计入生产成本。

五、推进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县、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县区环保等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职责见本方案第四部分第(三)、(四)条;市级环保部门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是帮助、指导各县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监管,并在市级层面上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和规定。

市级环保部门行使审批职能时,实行内部联审制和会审制,在批复涉及敏感生态环境有关资源开采项目的环评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时,应书面征求市级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取得当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书面承诺后,及时予以批复,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方案》的实施。未按计划要求和生态恢复时间表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或未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对出现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县区,市级环保部门将建议市政府追究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该区域实施非煤矿山产业整体性退出的最严厉措施。十二五期间,全市逐步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问责制。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县区要整合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制定宣传计划,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宣传,大力提高全民、各级政府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的生态环保意识。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并完善流域生态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逐步用于非煤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领域。

(四)健全管理机制,拓展环保投入。各县区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要实行部门联动,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机制,在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逐步增加财政预算,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引导社会性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领域。

(五)提高监管能力,防范环境风险。各县区要逐步优化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矿山、生态等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本县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能力建设。与此同时,进一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强化应急演练,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热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从严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区要加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组织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非煤矿山资源开采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限期不改、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在禁采区内采矿的企业,要予以关闭、取缔。与此同时,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领导组将采取区域限批、约谈有关责任人、行使一票否决等有力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彻底遏制我市局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所漫延的局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主要领导要将此项工作抓在手上,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部署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面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点是:一是各县区要彻底摸清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二是尽快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编制《方案》;三是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严格要求,强化监督。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督查工作,将及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全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督查组,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县区及有关企业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问责及环保“一票否决”。各县区政府也要参照市政府做法,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区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本辖区内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7日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8-27 有效范围: 山西 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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