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汴政办〔2014〕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开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开封市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
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要求,结合开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封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金融撬动、建设诚信开封”为目标,以“壮大金融产业、维护金融稳定”为导向,通过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考评方法,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开封,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信用环境、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运行安全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范围为各县、区。
第四条评价的主要内容分为:
(一)经济信用环境。评价内容主要是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二)金融运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直接融资完成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
(三)金融运行安全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情况、当地金融稳定情况及逃废债情况。对县(区)政府在发生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事件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方法。一年评价一次,采取实地考察与自评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最终分值。
第六条根据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金融生态县(区):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良好金融生态县(区):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较活跃,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一般金融生态县(区):区域经济整体运行质量较低,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资本市场投融资活动活跃程度较低,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七条对评价为“优秀金融生态县(区)”的,市里可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入量上给予倾斜,在两年一度的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中优先推荐为“省级优秀金融生态县(区)”,享受省级的政策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县(区),人行开封分支、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对该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县(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结合评价结果,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第十条人行开封分支、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要加强研究,制定支持县域金融生态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三农”和城镇化工作力度,推动县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开封分支、市银监局负责全市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
附件: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