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淮北市监察局淮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7〕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淮北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北市分行,徽商银行淮北分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212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淮北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淮北市监察局
淮北市审计局
2017年9月15日
淮北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与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银行账户。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在具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择开设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省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可以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1、党费账户
预算单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可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收支。
2、工会账户
预算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可开设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收支。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淮北市市本级清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方案》(财库〔2016〕290)号文件规定,凡要求单位撤销的账户一律不准保留;凡政策允许单位保留账户的,只能保留一个账户,账户要变更为专用存款账户,其余账户资金全部归并到批准保留的专用账中,实行分账核算(特定专用存款账户除外)。
其他预算单位确因管理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核,可设置专用存款账户,多项专用款项应当在同一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三)一般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可申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中贷款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应及时销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设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申请设置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需保留的,应重新申请开立。
第三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除零余额账户以外的任何实有资金账户,均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文件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淮北市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除外。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资金存放的预算单位,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
预算单位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四)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 预算单位除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需向市财政局如实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编制批文盖章复印件、开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开户依据、开户银行选择方式、账户用途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成立党组织的批文,直接到银行办理。
(三)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四)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专项资金开户依据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盖章复印件、借款合同盖章复印件以及用于其他结算的证明文件。
(六)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八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填报《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
(二)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将填写完整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申请表》(附件3)交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到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五)开户银行持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开户并向其国库部门备案。
第九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十条 垂直管理单位及驻淮以外市直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核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办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核,但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变更、预算单位撤销或合并销户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核的变更事项。
(五)基层预算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应予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账户,并负责在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销户情况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要变更、撤销的,需填报《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4),报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变更、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需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二)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三)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四)因账户违规,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销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相关资料,由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变更、销户并向其国库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预算单位的,销户情况由市级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必须由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向市财政局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不得委托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申请;预算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以及变更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党费、工会账户除外)。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被查市级预算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收付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隐瞒。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整改纠正或撤销账户;对违规银行进行考评通报。
第七章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文件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单位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目前,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2.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3.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申请表
4.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