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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9〕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促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提高代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代理银行服务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1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淮北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淮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2019年10月11日



淮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17〕218号)、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和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及区级(含市开发区和新煤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工资统发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评按年度进行,考评年度与财政预算年度一致。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度检查前将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综合考评相关事宜函告各代理银行。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务与服务并重、平时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分类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  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5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XX年度工资统发业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用户评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及区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及代理工资统发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工资统发质量、信息反馈质量、人员业务素质、管理协调水平和支付系统性能六项指标构成,满分2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6分):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

(二)工资统发质量指标(6分):考核代理银行代发工资的及时、准确程度,向预算单位及市直工资统发人员提供服务的水平、跨行异地等存取款优惠政策、单据等资料的及时性,代发工资流程及代发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安全性等;

(三)信息反馈质量指标(2分):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2分):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

(五)管理协调水平指标(2分):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调整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窗口数量,减少排队时间;

(六)支付系统性能指标(2分):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自助柜面业务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

第十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一级及基层预算单位。问卷调查对象应不少于基层预算单位的30%,代理银行代理的基层预算单位数较少的,所代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市及区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度检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各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及时集中送至市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此项考评对象为各代理银行中具体经办代理业务的支行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分支机构),该代理银行所有经办分支机构的平均分值即为此项考评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和区财政部门对本级代理银行经办分支机构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进行,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组织管理和系统建设等内容,满分50分。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2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属于同一笔业务的,不重复扣分,按高扣分。

(一)未能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1分;

(二)实际办理支付业务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交易信息不一致的,扣2分;

(三)未经财政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分;

(四)未能按照清算协议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分;

(五)清算印鉴发生变更,未及时至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变更预留印鉴的,扣2分;

(六)在营业时间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提供的有效、合法支付凭证的,扣1分;

(七)未能及时、准确办理支付退回业务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支付退回业务线下办理重新支付的,扣2分;

(八)未按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发放工资的,或延迟、错误发放统发工资的,扣2分;

(九)柜面渠道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发生资金重复支付的,扣1分;

(十)因银行操作或系统原因,导致公务卡未能及时还款使公务卡持卡人产生逾期还款利息或未能及时将公务卡消费信息发送到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并在1个工作日未解决的,扣2分;

(十一)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扣5分;

(十二)未经单位申请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自行扣除网银手续费等银行收费费用的,扣1分;

(十三)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八条  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财政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财政部门对账的,扣1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进行账务核对,签署对账结果并返还的,扣1分;

(四)未认真核对对账报表或对账报表加盖印鉴有误的,扣2分;

(五)对账印鉴发生变更,未及时至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变更预留印鉴的,扣2分;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反馈公务卡扣款明细信息及公务卡消费对账单和回单、报表和对账单的,扣1分;

(七)未能妥善保管财政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分;

(八)未经财政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和动态监控信息的,扣2分;

(九)未能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提供电子支付信息的,扣2分;

(十)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2分。

第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7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2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四)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后,不能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办理相关清零手续的,扣1分。

第二十条  组织管理和系统建设情况考评,满分13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代理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或经办分支机构代理业务中出现的差错,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扣2分;

(二)对财政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未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报告;或未按通报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已通报的违规问题仍然发生的,扣2分;

(三)未建立畅通的问题投诉受理渠道、问题解决不积极、不及时的,扣1分;

(四)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或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分;

(五)违反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规定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扣1分;

(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自助柜面业务系统维护、开发、升级不及时,造成资金支付延误、差错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2分;

(七)未能按照财政部门系统建设工作安排,统筹做好系统开发、测试、联调等工作及未能按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2分;

(八)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在安全防范、操作权限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发生资金支付差错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分;

(九)未能及时完成系统维护及设备投入的,扣5分;

(十)其他因组织管理或系统建设方面问题影响资金支付或资金安全的,视情节轻重,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此项考评对象为各代理银行具体经办分支机构,该代理银行所有经办分支机构的平均分值即为此项考评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人员素质、业务流程操作、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此项考评分由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内容考评与按时报送考评两部分组成。现场业务检查时未报送的,此项得分为零分。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内容考评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8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6分):反映银行有关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方面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视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及内容缺少情况扣分。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2分):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视内容缺少情况扣分。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按时报送考评(2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级分行按每年年度考核文件要求的日期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国库科,逾期1天以内报送的扣1分,逾期1天以上至现场业务检查前报送的扣2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考核承办部门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准确、及时、全面记录日常监督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计分依据;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确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

(一)未按市财政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四)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

(五)因系统及设备建设投入不足,影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

第三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决定续签支付清算协议以及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由基础奖励(X)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挂钩二部分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单位万元,保留一位小数):

某优秀银行奖励

=X+(年度奖励预算-考核优秀银行数×X)×

对距招标年度最近连续三年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在下次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招标时,评分因素中给予一定分值。

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终止其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五年内不得参与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招标。

每年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和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两项考评合计得分后二名的代理银行经办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得分最低的代理银行经办分支机构,终止其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12月16日印发的《淮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财库〔2013〕333号)同时废止。



XX年度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

(单位公章)

代理银行名称: 填表日期: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评内容

考评 得分

具体 意见

支付结算水平 6分)

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是否根据代理财政业务协议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规定,及时、安全、准确办理财政支付和退款业务;业务流程简捷、规范;是否对预算单位办理财政业务设定时限;是否存在压单、压票,拖延办理和支付错误等现象。

公务卡结算 业务

结算账户、持卡人信息、消费信息维护是否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是否简捷、规范,还款是否及时。

信息反馈质量(2分)

额度接收和 支付反馈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和变更是否及时、规范;《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或电子信息传送相关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支付信息不反馈、反馈不及时、反馈有错误的现象。

报表和对账

是否及时、准确提供对账单;对账是否及时;对账单格式是否满足预算单位业务需求;各类报表单据反馈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漏单、重复。

人员业务素质(2分)

掌握政策

是否及时掌握财政改革相关政策制度,并能按相关政策和财政改革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人员素质

经办人员是否熟练准确地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是否相对固定;经办人员对待客户的服务态度是否端正。

管理协调水平(2分)

内控制度

是否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代理财政业务的办理流程、服务规范、受理投诉、业务差错和应急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沟通情况

是否与预算单位保持经常性沟通,有无从不沟通的现象存在。

协调解决能力

是否建立协调机制,业务问题能否快速、主动受理,及时协调解决,解决情况有无反馈。

支付系统性能(2分)

系统运行维护

银行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有无故障出现,运行效率、可靠程度如何。

网络连接

网络联接是否畅通、稳定和安全。

系统升级

是否从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可操作性的角度,不断优化系统功能,系统升级与维护及时。

: 1、本表适用于预算单位对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业务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价。

2、预算单位在“考评得分”栏内打出此项认为应得分数,并在“具体意见”栏说明理由,如空间不足可另附文字说明。

3、“代理银行名称”请单位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在“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徽行”中选择填写。

4、请于    年  月  日之前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XX年度工资统发业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用户评价调查表

代发银行

评价项目

工商银行

徽商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优秀

良好

一般

优秀

良好

一般

优秀

良好

一般

优秀

良好

一般

优秀

良好

一般

按规范流程及相关承诺提供服务,与客户沟通积极主动

服务水平、服务态度、业务办理响应时间等

存取款方式的便利性、灵活性,网银支付的安全性、便捷性

跨行、异地取款优惠政策及资金变动短信提醒等增值服务

服务网点设置及营业厅硬件环境、配套设施等

对该代理银行满意度总体评价

您对当前统发工资代理银行的意见和建议(可另附纸)

单位名称:                                  姓名:

注:①本表由工资统发对象填写,只评价本人代发工资银行,如果对非本人代发工资银行进行评价,该部分评价市财政局不予统计;

②填写时请在相应选项上打√即可;

  ③请于   年  月  日之前由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来源:淮北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