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建房〔2017〕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
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6〕56号),为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落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宗地出让、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预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提出的书面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的依据。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工作配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查。
四、严格把关落实
国土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内容。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内容在销售方案中载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查验备案。
五、制定实施办法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