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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
皖市监特设〔20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5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满足要求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为引导全省电梯自行检测有序规范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安全监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是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明确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主体自主管理能动性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监管和服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电梯检测安全监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规范自行检测

     (一)基本要求。在我省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检测规则》2.2的要求。其中,电梯使用单位还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二)承诺公示。推行电梯自行检测承诺公示制度。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在首次开展自行检测前,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为其公示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局不得(变相)拒绝或拖延为自行检测单位公示承诺书。

(三)数据上传。推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中的应用,具备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提供账号注册、扫码检测、信息数据上传等服务功能。根据《检测规则》2.6的规定,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包括拟进行自行检测的电梯信息、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等信息数据)。自行检测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经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对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检验机构换发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四)过程记录。根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将现场检测过程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至少包括使用单位现场确认、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试验过程等检测过程信息。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并自行保存至少至下一个检测周期(年份)。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局加强对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做好对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持续满足《检测规则》2.2之要求的检查,组织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局要加大电梯日常监管力度,监督使用单位按时检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测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处罚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发挥检验技术监督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电梯检验机构应积极发挥技术监督和指导作用,认真确认使用单位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中的问题、错误和定期检验中发现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及时向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加强规范和自我约束,自觉抵制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及虚假自行检测,强化自律自治,努力提高行业的能力水平和诚信守法意识。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共同推进电梯质量提升和乘梯安全。

省局发布的试点政策,即《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期间电梯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及四个通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第1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各市局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关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10-30 信息来源:特种设备监察处 

为引导全省电梯自行检测规范有序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安全监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局制定公布了《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皖市监特设〔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4号公告,颁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核心是实施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分离;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市场化,可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电梯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为做好新旧规则实施过渡,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公告明确:“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过渡期为1年”、“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二、制定过程

5月中旬我局组织召开两场座谈会(一场面向电梯维保和使用单位,一场面向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征求初步意见并通过网络讯息,认真学习吸收其他省份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于6月初形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暨落实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含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整理,共收到8家单位和2名个人的32条意见,拟采纳25条意见。

7月18日,我局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检验检测规则,并对检验系统升级改造、电梯使用标志格式、我省试点政策衔接过渡作出部署。

考虑到规范电梯自行检测涉及市场主体职责和行为规定,我局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修订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讨论稿)》,于7月2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10月9日,《意见(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10月11日,省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意见(送审稿)》,会议原则同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10月20日,我局正式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见》(皖市监特设〔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电梯检验检测全面进入“双轨制”,即在用电梯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以及第15年以后的每一年,由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同时应当在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由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任一类型单位满足相应条件均可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正文中载明了通用要求、自行检测程序,附件中载明了自行检测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自行检测报告、备忘录及其符合性声明的格式文书。

在《意见》中我局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检测规则》2.2的要求。

(二)推行电梯自行检测承诺公示制度,市局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上为自行检测单位公示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中的应用,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提供账号注册、扫码检测、信息数据上传等服务。

(四)“自行检测单位”将现场检测过程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

四、安全监管及其他要求

《意见》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省局加强对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做好对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持续满足《检测规则》2.2之要求的检查,组织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局要加大电梯日常监管力度,监督使用单位按时检测。

《意见》中还提出要发挥检验技术监督作用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五、政策执行

《意见》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省局发布的试点政策,即《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期间电梯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及四个通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第1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咨询电话:0551-63356910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