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文管〔2018〕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9日)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5年1月2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19”,现予以公布。
附件:1.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doc
2.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doc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演出市场繁荣兴盛,扩大合肥文化的影响力,满足人民对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新期待,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结合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规定,到演出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时,应当加强演出内容审查。演出内容应当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健康向上的格调品位,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后,应将决定文书等相关材料抄送至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大型演出在演出前15天内抄送,其他类型演出在演出前3天内抄送。
本办法所称大型演出是指,由演出经纪机构运作的营业性演出。
第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组织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学习有关规定,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应当签署《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附文本)。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前3天内将演员签署的《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等材料送达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
第五条 演出地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事中监管,在演出过程中对演出内容应当进行实时监督,对违规情况或不适影响应当现场纠正。根据实际需要,大型演出、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可以在音控区域设置监管席位,由文化执法机构进行现场监管。
市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督查指导,必要时可直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演出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反馈至市及辖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1.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演出节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演出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2.诚信演出,不假唱,不假演奏,不“庸俗、低俗、媚俗”,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
3.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
4.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5.知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