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一月二日
淮北市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塌陷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塌陷区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矿业开采形成的塌陷地治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塌陷地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采矿塌陷地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采矿塌陷地治理实行“谁造成塌陷、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采矿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负有采矿塌陷地的治理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并进行治理。没有条件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中支出。
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农业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先用于农业、兼顾城乡建设需要的原则,利用采矿塌陷区调查结果,与矿山企业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采矿塌陷地整治利用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塌陷地综合整治和利用规划,在相关部门、矿山企业配合下,制定年度采矿塌陷区治理计划,建立采矿塌陷地治理备选库、项目库。采矿塌陷地治理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原则上从项目预备库中筛选。县(区)人民政府及采矿权人自行整理复垦的项目均需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的,其新增加的耕地不得列入新增耕地验收指标,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第六条 平均深度不超过1.5米且非常年积水城市规划区外的采矿塌陷地,一般应当在采矿塌陷稳沉后2年内治理为农用地;平均采矿塌陷深度超过1.5米或者不超过1.5米但常年积水的塌陷地,应当在采矿塌陷稳沉后3年内根据综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治理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第七条 采矿塌陷地治理的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并在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矿塌陷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四)采矿权人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形成规划设计、资金预算方案等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采矿塌陷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当附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采矿塌陷地治理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财政、林业、水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治理单位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治理;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九条 采矿塌陷地治理项目应当全面实行项目公告、工程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法人管理、项目合同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采矿塌陷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综合治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征收农转用后可利用的采矿塌陷地、工矿废弃地,原则上不再复垦为耕地,由市政府收储整理、开发,按计划出让;
(二)城市规划区外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的采矿塌陷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对不易治理的深层大水域,由采矿权人或者当地政府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生态环境改善;
(三)城市规划区外塌陷拉坡地、浅水区域等可治理的区域以复垦造地、补充耕地为主;塌陷地、工矿废弃地、搬迁村庄等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投入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治理,治理后的土地通过建设用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或者由土地整理复垦的机构及乡镇、村、企业、个人通过招标、协议、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实行多元化经营;
(四)对未征收的塌陷地由采矿权人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稳沉后由采矿权人负贵治理;已塌陷稳沉的须复垦治理区域,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复垦治理或者委托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矿塌陷地治理后的土地权属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
(一)造成已征收的土地塌陷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采矿权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治理的,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造成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在1.5米以上且不具有复垦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征收,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二条 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减产程度支付补偿费;经治理合格交付集体所有者使用后,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土地肥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第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的采矿塌陷地,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签订合同,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复垦原有已征收的采矿塌陷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用作耕地占补平衡;或者经县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应征而未征的塌陷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采矿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下列途径:
(一)采矿权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
(二)按照规定用于采矿塌陷地治理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地方留成部分;
(三)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资金;
(四)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涉农项目资金。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时间和条件完成采矿塌陷地治理的,已缴的采矿塌陷地恢复治理保证金可以列入采矿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采矿塌陷地治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塌陷地在水面未形成前,经原土地承包者同意,可以采取移土培肥(熟土剥离),保证新增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 对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提前按质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拒不履行采矿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未完成治理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生产建设申请。
第十九条 干扰、阻碍采矿塌陷地治理工作或者破坏治理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采矿塌陷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贪污挪用治理资金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