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属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12-20 合国资法规〔2018〕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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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合办﹝2017﹞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在市属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近年来,市属企业围绕国资国企改革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依法治企能力有所增强,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但是,市属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法治国企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新形势下,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健全防控体系,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以“法治国企”建设为总抓手,通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全面提升企业法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推动“三个到位”,即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达到“两个提高”,即企业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一个健全”,即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规章制度健全。2018年,启动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基本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到2024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得到全面落实。重要子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应向市国资委进行备案。
(三)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深化改革、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以建立长效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出发点,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务求实效,切实推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要坚持企业为主体,结合实际,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把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企业基础条件,结合实际,分批进行,逐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二)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以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为原则,兼职总法律顾问为补充,要配齐配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总法律顾问未到岗之前,企业要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
(三)强化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发挥等方面同步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建设,科学界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服务、法律管控、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持续推进法律工作与其他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有条件的企业,应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设立专门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四)规范总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和管理方式。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市属重点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选配,市属重点监管企业负责所属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选配。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优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无合适人员的,可从市国资委系统选调或向社会依法公开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
(五)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参与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
(六)强化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企业决策机构审议的重大经营事项必须事前经过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专门论证。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条件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10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5.聘任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2018年,启动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市国资委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选聘、到岗任职等程序实施。
(二)扩大范围。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范围。力争到2022年底,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基本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子企业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4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得到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加大探索,争取提前完成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部署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组织,根据本《意见》和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企业要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分层分类的专业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在加大内部培养的基础上,拓宽选聘渠道,吸纳优秀人才,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企业要加快促进法律事务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企业重大合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重大决策等事项,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签订或者实施。企业要为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建立奖惩机制。各企业对在促进依法经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有关法务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工作督导。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作开展不积极或者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健全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附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提纲
附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介
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