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市监发〔2023〕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主动公开)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安徽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申报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七条 申报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规范;
(三)订立合同符合诚信原则,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约行为;
(五)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依法依约定承担责任;
(六)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七)同意将本企业申报期内合同信用相关信息对外进行公布。
(八)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报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一)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环保、劳动关系等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社会舆论影响恶劣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支持性政策的;
(四)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利用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函询或公示后,相关部门明确告知不符合公示条件的;
(七)企业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安徽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申报安徽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为安徽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满一个会计年度;
2.在全市同行业中规模较大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企业;
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申报安徽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为安徽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满一个会计年度;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新兴产业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企业通过“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填报和上传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和《公示承诺书》;
(二)《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为企业通过“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提交公示申请材料的申报时间,时间截止后,系统关闭申报功能,不再接受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企业网上提交的《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允许企业补充完善后在申报期限内重新提交。对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开放网上申报权限,并对申报资料进行网上核实、征信和实地核实,核实情况上传“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AA或AAA级,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进行网上资料复核、征信查询,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AAA级,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合同行政监管专家委员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行政监管专家委员会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院校、律师事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审核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具备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采取系统测评、综合征集、网上和实地核实等必要程序进行,审查结果和指标内容作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送和公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拟列入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的企业,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天。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公示一个等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下载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模板,并根据模板规定的尺寸自行制做。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或标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已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核实情况上传“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且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展异地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数量不低于辖区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数量的10%。
事后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交叉检查要对公示企业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开展重点检查,并填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情况核查记录表》。
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对已公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发现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辖区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按照公示层级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取消公示。申请取消公示的,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公示申请。AA、AAA级公示企业的取消公示申请,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公示机关推送,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取消公示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内取消该企业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取消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告。
对被取消、公示期届满的企业,不得再冠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 被强制取消公示的企业,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示。
被取消公示、自动退出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从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冒充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或夸大等级的企业,四年内不得参加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被取消、自动退出公示后仍用公示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实并依法处理,该企业四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一、信用标准体系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2.质量和相关认证
3.知识产权
4.经营资质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
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撤销率
23.合同未履行率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24.营业收入增长率
25.主营业务利润率
26.净资产收益率
27.资产负债率
28.速动比率
29.应收账款周转率
30.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1.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六)社会信誉好
32.社会责任
33.荣誉记录
34.举报投诉
35.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关于《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10-30 信息来源:网络交易监管处
为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良好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原国家工商总局不再部署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原安徽省工商局也同步暂停这项工作。但沪苏浙等地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投标等活动中赋能加分,我省部分企业反映在沪苏浙等地的商业活动处于不利地位,呼吁重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调研,目前全国有16个省、市一直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长三角地区仅我省暂停了这项工作。按照《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和省委书记韩俊提出的“五大”要求,聚力“六破六立”,为更好帮助我省企业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提高在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中的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同意重启我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要求“起草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标准,提出专家库建议名单,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组织实施。”其中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第24期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起草主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并借鉴浙江、广东等其他省市经验做法。
二、起草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公示办法起草工作,要求全面对标沪苏浙,结合安徽实际尽快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分管领导亲自调度指挥,率队赴湖北、江苏等地就公示办法、信用标准体系进行专题调研。起草过程中,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抽调人员组建专班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市局意见建议,同时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体系》”)。专家库人选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形成全省合同专家库建议名单。
三、基本内容
1.《公示办法》共七章29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分级公示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范围、申报基础条件作出规定;第三章申报程序,对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核审查、逐级审核作出规定;第四章公示程序,对公示依据、前期公告、公示方式、统一标识使用作出说明;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市场监管系统内监督、社会监督、公示撤销、公示撤回及管理作出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对假冒公示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企业和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作出处理规定;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日期作出说明。
2.《标准体系》分为信用标准体系和信用信息项目两部分。信用标准体系从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等6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在公示系统里面将基本要求具体细化为34项信用信息项目,企业逐项填报上传公示系统。
3.全省合同专家库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共28人,其中市场监管系统17人、高等院校9人、律师事务所人2人。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充分发挥专家智力作用,全面提升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合同行政监管专家库还承担全省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合同时示范文本审核等合同相关工作。
四、主要特点
1.为社会提供“服务”。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为一项合同指导服务行为,不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认定表彰,不含评比达标内容,不是评比达标活动,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突出企业“自愿性”原则。企业公示条件向全省公开,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只要企业认为自身符合公示条件,递交的材料符合公示要求,均可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3.分级管理公示企业。申请公示企业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A级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符合AA级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公示;符合AAA级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公示。
4.鼓励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作出了规定。《公示办法》第八条“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进行申报”,以此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5.弱化行政审查和强制色彩。市场监管部门仅对企业申请材料填写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公示后进行动态监管,经投诉举报并查实涉及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失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撤消企业的年度公示。企业也可自主决定是否撤回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