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市监函〔2021〕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经2021年8月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1-05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21〕3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和市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三条(后处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被抽样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理。主要处理内容包括,检验结果送达、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条(后处理责任主体) 后处理责任主体是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简称为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包括在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下同)。
第五条(行政案件管辖分工) 对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需要对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立案调查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隶属地在各县(市)的,违法线索由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移送,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案件查办;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隶属地在市辖区、开发区的,案件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办。
对于在市本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需要对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处理。
对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案件查处工作由其自行负责。
行政处罚结果,应在案件办结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部门(机构)汇总报送至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六条(整改复查分工) 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工作由市局按照省局委托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
对在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不合格产品生产地或销售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局委托组织实施。
对县(市)区、开发区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工作,由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实施。
整改复查工作结束之后7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将整改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七条(特殊情况要求)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除因停产、停止营业、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够提供有效材料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消除后,必须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下达整改通知) 负责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下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责令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第九条(整改时限)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应当在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条(整改复查时限要求)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
第十一条(整改复查结果告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在整改复查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整改复查结果(附件2)。
第十二条(整改复查不合格)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经整改复查不合格的,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再次复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组织再次复查,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完成工作后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接受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五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复查检验。
报告审查为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抽查报告,存在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项目时,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开展复查检验。
复查检验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组织由监管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通过后,组织开展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估、结果通报等内容。
材料审查:查验企业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账,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账,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记录,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工作现场检查:查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账,检查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落实情况,检验设备配备情况,查阅整改后产品的检验工作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专家评估:根据材料审查和工作现场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评估,给出结论。
结论通报:现场检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通报(附件3)。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章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整改工作内容)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一)自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
(四)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按照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完成工作后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进货把关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接受整改复查。
第十九条(整改复查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开展的整改复查工作包括报告审查和现场检查。
报告审查为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复查申请及报告内容作出审查。
对销售产品首次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不存在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的销售者,对企业整改情况可以采用报告审查的方式。
对销售产品多次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销售者,可以组织由有关专家参加的现场检查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查、工作现场检查、专家评估、结果通报等内容。
材料审查:查验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内部整改工作资料,重点检查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记录台账,对库存产品的清理记录台账,产品进货把关制度,质量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处理记录。
工作现场检查:查验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对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封存和处理情况台账,对进货把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查阅有关工作台账。填报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检查表(附件4)。
专家评估:根据材料审查和工作现场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成效作出评估,给出结论。
结论通报:现场检查组根据对企业整改方案的评估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检查,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通报。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二条(线索移送) 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同时,要将后处理整改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凡涉及辖区外生产者、销售者(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要及时填写、发送移送函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至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附件5)。
后处理整改工作主体在规定时限内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限期整顿后复查不合格等工作情况及相关文书,均应作为行政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移交给结果处理工作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附件6)。
涉及消费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缺陷召回主管机构,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后处理整改工作结果反馈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列入异常名录) 通过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未开展整改复查的,由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按《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统计报表) 后处理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定期汇总统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附件7),逐级上报到省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解释) 本暂行规定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生产者).docx
附件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销售者).docx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结果通知书.docx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docx
附件4 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检查表.docx
附件5 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docx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docx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