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园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2005〕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同意如下意见: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公园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乐园、动物园、湿地公园、各专类公园和城市中的绿地广场等。
二、公园绿地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和公园的功能。对与公园绿地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三、公园绿地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绿地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公园绿地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绿地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绿地内施工,需在公园绿地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绿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公园绿地是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应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绿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绿地的建设、管养。
五、公园绿地内经营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服从公园绿地规划布局,与公园绿地的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经营者应持有齐全的经营许可证照。
六、公园绿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绿地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文明广场绿地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普、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等不良行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园绿地的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七、加强公园绿地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绿地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要按照公园绿地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做好公园绿地内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做好山林及草地的防火工作。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