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5-05-13汴政办〔2015〕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大意义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简政放权,以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放”和“管”两轮驱动的制度安排。《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实现部门联动响应,强调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实现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转变,是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市场主体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督,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资源,对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平竞争,应对经济运行新常态,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积极推行社会共治,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工商部门负责宣传、督促、监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各项监管制度顺利实施。其他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尽快形成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石作用,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文明诚信开封建设,凝聚中原崛起、开封振兴的强大正能量。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市场主体作为信息公示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企业信息科学抽查制度
市、县两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工商部门确定的企业检查名单,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在抽查中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化、专业化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三)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发现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自行纠错,修改前后内容应同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积极拓宽企业公示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企业公示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查询;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和质询的政府部门应当认真查证,并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建立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
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管、地税、质监、统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国税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制订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做好本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做到项目有户头、资金有投入。
(二)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把企业信用建设作为文明开封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经营社会舆论环境。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从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骨干,以点带面,促进业务素质整体提升。加强公示系统操作的培训指导,使企业熟悉和掌握登录方式、公示内容、公示程序和方法。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加快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安全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营管理,提升技术保障水平,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加强智力保障
高度关注信息技术进步,积极应对企业信息公示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风险。发布企业信用重大调研课题,支持市内高校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鼓励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等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志愿者活动。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