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淮住建〔2019〕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和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
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对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要实报实销,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支付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专门管理,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凭证备查。
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同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专门管理,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接收和使用凭证备查。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在审核工程款申请时,审核使用清单与投入是否相符。
二、充实扬尘污染防治力量
全市建设项目要建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为组员的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三方责任主体的责任,细化到人。施工单位和混凝土搅拌站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
三、切实抓好开工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并将专项方案报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制定扬尘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开工前,施工围挡、标识标牌、现场道路及场地、车辆冲洗、监测监控等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检查必须达标后方可开工。
四、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扬尘污染源治理
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分析不同施工阶段扬尘污染的表现,把扬尘因素的分析和控制都纳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抓住产生扬尘的关键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积极采取实用性强、经济合理的控尘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工地和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标准和水平。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同时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绿色施工,建筑工程先进行地下车库等地下结构施工再施工地面主体结构、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最大限度减少扬尘的产生。
六、严格执法,加强联动
监管人员要进一步规范日常执法行为,严格执法。部门、市、县区之间加强联动,定期开展扬尘防治互查活动,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行业指导督导的良好态势,坚决消除紧一阵松一阵现象。
七、加大处罚,快速查处
在扬尘防治日常检查过程中,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经停工整改仍不达标的项目一律停办住建范围内一切行政许可手续并立案移交处罚,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记录。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在评选省、市标化工地等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经停产整改仍不达标的,暂扣资质证书并立案移交处罚,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