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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淮住建〔2019〕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9〕38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1〕135号)、《关于明确淮北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淮政办秘〔2011〕1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落实执行:

一、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物业属地管理原则,优化工作流程,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等工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依法做好对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缴等。

二、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科、担保中心等相关科室应依据职能,加强联动配合和行业监管,分别在物业权属初始登记审批、项目资金监管、存量房网签备案环节上对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交存、结清和追缴予以把关审核。

三、业主违反规定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9年7月22日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