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关于印发大同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等9份文件进行修正的通知
同政办函〔20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依据国家市场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
现对以下9份文件进行修正或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正文件8份
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有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07号),将原文中“四、工作安排(二)实施方式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加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和‘燃气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由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全市各县(区)内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和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五、保障措施(二)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的办法筹措,每户改造资金总预算为185元,市级财政每户补贴60元,各县(区)财政每户补贴60元,大同华润公司每户承担65元。”修改为“四、工作安排(二)实施方式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加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和‘燃气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由燃气经营企业在全市各县(区)内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五、保障措施(二)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的办法筹措,每户改造资金总预算为185元,市级财政每户补贴60元,各县(区)财政每户补贴60元,燃气经营企业每户承担65元”。
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数据呼叫、标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57号),将原文中“一、支持对象。在各县区、开发区注册落户,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的数据呼叫、数据标注企业;三、工作要求(一)企业入驻1.在当地注册企业,并签订十年以上落地合作协议。”修改为“一、支持对象。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的数据呼叫、数据标注企业;三、工作要求(一)企业入驻1.签订十年以上落地合作协议”。
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58号),将原文中“一、支持对象。在各县区、开发区注册落户,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并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的平台。”修改为“一、支持对象。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并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的平台。”
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21〕46号),将原文中“一、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开展国际贸易,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发展,提升竞争优势。对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二)鼓励引进国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对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大同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三)鼓励新建跨境电商园区。经市综试办认定的新开设跨境电商园区,对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以上的,且年跨境电商在线交易总额达到2亿、4亿、6亿及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八)支持发展我市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十一)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对接大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服务本地企业年出口额累计达到500万元的;(十三)鼓励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及保税仓库。对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整体租赁海外仓或者保税仓库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为本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自身跨境电商货物提供服务满一年的;(十七)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经市综试办认定的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其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予以资金支持;(十九)支持开展质量检验监测。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给市综试办认可的第三方抽检检测费,给予全部补贴;(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大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修改为“一、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方式开展国际贸易,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发展,提升竞争优势。对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二)鼓励引进国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对国际国内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三)鼓励新建跨境电商园区。新开设跨境电商园区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以上的,且年跨境电商在线交易总额达到2亿、4亿、6亿及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八)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十一)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对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年出口额累计达到500万元的;(十三)鼓励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及保税仓库。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整体租赁海外仓或者保税仓库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自身跨境电商货物提供服务满一年的;(十七)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其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予以资金支持;(十九)支持开展质量检验监测。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给第三方的抽检检测费,给予全部补贴;(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引进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同政发〔2021〕55号),将原文中“第二条支持设立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第三条支持设立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照区域性总部等级,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第四条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连续三年对本市企业绿色信贷投放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资金10万元;第五条鼓励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同发展”修改为“第二条支持设立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新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第三条支持设立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照区域性总部等级,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第四条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全国性金融机构新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连续三年绿色信贷投放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资金10万元;第五条鼓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同发展”。
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1〕47号),将原文中“第二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委托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为承办主体,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八条市金融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与市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评审辖内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对企业诚信负责,确保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修改为“第二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筛选承办主体;第八条市金融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性机构组织(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评审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对企业诚信负责,确保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21〕30号),将原文中“二、目标任务(四)加大新能源车推介力度。在明确电动巡游出租车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发布公告,鼓励符合标准的车辆生产厂家及其4S店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备案车辆推介会,使巡游出租车主(经营者)全面了解车辆的技术标准、性能、价格、售后等相关信息,经过车主评选确定产生我市更新和新增巡游出租车的车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二、目标任务(四)加大新能源车推介力度。在明确电动巡游出租车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发布公告,鼓励符合标准的车辆生产厂家及其4S店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名,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车辆推介会,使巡游出租车主(经营者)全面了解车辆的技术标准、性能、价格、售后等相关信息,经过车主评选确定产生我市更新和新增巡游出租车的车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23号),将原文中“一、支持对象。在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注册落户,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平台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平台公司;二、支持政策(一)财政奖补1.市财政将各县区、开发区新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当年和次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部分100%奖补县(区)、开发区财政;2.市财政将各县区、开发区已注册落户和新注册落户两年后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增量部分奖补县(区)、开发区财政。”修改为“一、支持对象。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平台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平台公司;二、支持政策(一)财政奖补1.市财政将新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当年和次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部分100%奖补县(区)、开发区财政;2.市财政将已注册落户和新注册落户两年后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市级分成增量部分奖补县(区)、开发区财政”。
二、废止文件1份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转型汇智创新城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2020〕61号)从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三、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