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项目,以及与公共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公共投资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单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作为被审计调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以下:
(一)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加强审计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收、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审计机关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第八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公共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建设周期和建设管理水平,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管辖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征收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造价及投资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除重点审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跟踪、竣工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压实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依法委托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核,5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审核报告出具后15日内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项目,但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县(区)审计机关依据市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市级机关审定。
第四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在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范围内,对公共投资项目概算、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决策及前期审批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的各项上报和审批资料,项目决策等方面资料,有关规定属于简化审批的项目,依照规定执行;
(二)建设管理资料: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监理、设计、跟踪审计等方面资料;
(三)工程征收安置资料:征收程序,补偿标准、数量、资金及被征收农民社保、再就业资金等方面资料;
(四)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概(预)算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尾工工程投资等方面资料;
(五)财务管理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建设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基本建设收入、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表)等方面资料;
(七)内部控制资料: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等方面资料;
(八)工程投资绩效资料: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资料;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涉审有关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单位负责人对送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公共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依法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组织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公共投资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委监委、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4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淮政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略
2018年11月15日
https://www.huaibei.gov.cn/szfgb/2018/dsjdu/zfwg/56224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