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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680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办政〔2014〕2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23日


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的大中修(预防性养护)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收费公路和城市管养路段不属于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筹措,采取“属地为主,省级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四条  省级大中修补助(预防性养护)资金,根据各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所管理公路的当量里程数、交通行驶量、路况水平、日常养护考核、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因素和相应权重(分别为50%、10%、10%、10%、20%),以及省级补助资金规模总量,测算各市补助资金金额。省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根据各市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总里程,以及上一年度公路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综合考虑。

第五条  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一级公路路面大修工程不高于120万元/当量公里,二级公路路面大修工程不高于100万元/当量公里,中修工程不高于60万元/当量公里,预防性工程不高于15万元/当量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不高于5万元/公里,皖北地区及大别山区补助标准提高15%。

 

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核

第六条  各市公路局根据路况检测报告提出公路养护需求,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安排、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各市根据养护工程项目库,提出本市下一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安排计划,并于每年度10月底联合行文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性合规审核后,于当年11底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补助标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专项资金提前通知到有关市、县财政部门。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进行预算指标清算。

第九条  各市上报的大中修工程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须小于80,桥梁检测评定等级须为三类及以上、隧道检测评定等级须为B级及以上,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级别C类及以上,且要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评价报告;项目方案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须通过审批,并已经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条  大修工程间隔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8年,中修工程间隔年限一般为3至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实施、计划调整和设计变更的养护工程项目,要按《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补充规定等,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财务和会计核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划》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市应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1031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