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条〔2015〕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5年7月28日
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实验动物管理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有限目标、绩效优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实验动物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和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许可证单位)。
第四条 管理单位申请专项经费需向省科技厅报送专项经费申请,明确承担工作任务和细化专项经费预算;当年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和在许可证年检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申请专项经费需向省科技厅报送《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申请表》。
第五条 管理单位申请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检验监测费、试验耗材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许可证单位申请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检验监测费、试验耗材费、种源引种及繁育费、环境设施更新及维护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动物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和许可证年检情况提出专项经费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安徽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8-04 来源:基础研究处
一、制定背景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2001年12月5日,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印发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2003年2月27日,省科技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科条〔2003〕61号);2005年12月22日,省科技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的意见》(皖科条〔2005〕61号)
二、制定意义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发挥实验动物对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规范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三、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年颁布)、《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条〔2003〕61号)、《关于贯彻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的意见》(皖科条〔2005〕61号)等政策文件,在充分吸纳各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形成了《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按规定进行审查审议后于2015年7月28日印发实施。
四、文件执行范围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实验动物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和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许可证单位)。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7条,根据国家、省实验动物管理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有限目标、绩效优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省实验动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