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消防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工作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消防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原则。
    第六条  消防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七条  消防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消防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予以上优先。
    消防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消防考核结果,由市安监局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消防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级直属单位及乡、镇、街办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