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局关于规划设置屋顶光伏电站相关工作的通知
合规〔2014〕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规划局,各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各城区规划分局:
为我市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工作积极做好服务,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根据合政办﹝2014﹞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对于新建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用地,各部门在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需明确规划建筑可利用屋顶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预留相应的光伏配电房空间。
二、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在办理规划方案阶段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屋顶可利用面积,并会同经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并联审批会,对符合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建筑进行明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对建筑施工图是否设置屋顶光伏电站进行审查。
三、规划核实阶段。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对于设置屋顶光伏电站的建筑,在组织联合验收时,应组织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是否满足屋顶光伏电站要求进行专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合肥市规划局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