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201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统一工作标准,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安置房建设、单位(个人)自建住宅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经营性用地等(不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用地),规划审批后,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整宗土地未开发建设或需重新规划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分期开发中未开工部分不能进行土地分割的;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建房自住或转让的,以申请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本《通知》执行前,整宗土地建设已完成或部分开发建设,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以预售许可证颁发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通知》执行前,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建设已完成或部分开发建设,不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业开发未领取预售许可证已销售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购买利用划拨土地开发的房屋所有权人单独申请办理出让或转让房屋的,按房屋总价款的1%缴纳土地收益(总价款为市房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格)。土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房管部门按规定开具非税票据,缴入市财政。缴纳土地收益的房屋分摊土地视作出让土地,依法享有出让土地的权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地条件
(一)用地条件的确定。
供地时没有明确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内容的,宗地规划设计指标的认定,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土地用途、面积的确定。已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据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实际用途和面积确定各类土地用途和面积;未进行建设的项目,依据新批准的规划方案中各类土地用途和面积确定原土地用途和面积。
2.现状容积率的确定。现状容积率按现状总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确定(按规定不应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除外);现状建筑物已拆除或没有现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等确定;本款中以上内容无法确定现状容积率的,以原出让时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作为现状容积率。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新的土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容积率调整的,使用年限按宗地原出让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三)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处理。
1.变更土地用途。按照宗地批准改变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额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调整容积率。提高容积率按新的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批准调整时新容积率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市政府公布楼面地价区片价标准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市政府公布的楼面地价区片价标准进行补缴。
容积率降低造成地价增值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
3.一宗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多种规划条件同时改变的,按照宗地批准改变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额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4.项目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导致土地价值降低或建设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标准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在规划总建筑面积不增加的情况下,导致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本条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评估基准日,在本《通知》实施后,政府批准规划调整一年内申请的,为政府批准规划调整的时间;超出一年申请的,为申请时点。
三、促进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工业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按市政府批准的时间补缴出让价款;用于商业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
(一)2008年1月31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技术规范,按照现状核定各用途的实际面积并明确规划条件,报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2008年1月31日之后已供应的工业用地中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用地,在宗地面积7%的比例范围内的土地,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报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本条1、2项规定范围外的工业用地,需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者依照规定,在转让后30日内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相关税费。
开发的商品房首次售出后,购房者凭开发建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若发生交易的,其分割土地使用权按转让办理。
企业股东转让出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等行为,相关部门出具不收取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证明的,不作为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
五、政府性项目的土地融资
为促进政府性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发展,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融资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六、严格履行供地约定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随意调整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1〕24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规划部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由建委牵头,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
八、本通知施行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