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对象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种身份发放补贴。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和人数统计截止到上月末。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2.CPI 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
(三)启动层级。我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各设区市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级。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未编制 SCPI 的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赣江新区可参照南昌市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
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城市每人每月25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好头,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在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相关补贴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统一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75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江西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4〕36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6〕114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0〕373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