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2〕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
为促进殡葬改革深入开展,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
三、救助标准
殡葬救助标准是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
(一)普通车辆接尸费280元(5公里以内);
(二)尸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最长不超过3日)150元;
(三)普通炉尸体火化费260元;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90元。
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和普通火化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如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有调整,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四、减免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或县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淮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3、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再葬的书面承诺。
(二)市、县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三)殡葬服务单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经费保障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殡葬救助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负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二)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7月份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市、县殡仪馆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实施殡葬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建设皖北江南、文明淮北的一项重要举措。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弘扬文明、现代的殡葬文化,摈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一)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虚报减免费用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
(三)相关单位应做好“三无人员”和无名尸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濉溪县参照执行。
附件:1.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费用报账审批表
2.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