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2009-03-10 皖质办发〔2009〕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加强全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示范区管理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和示范,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已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或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九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2)。《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
(二)初审: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国家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推进项目升级制。
(一)每年或每两年一次,对示范区项目实行预申报,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进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主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三条 示范区应积极参与制修订和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饲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探索“技术明白纸”、“一年农事早知道”、“农事挂历”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提高示范区农民以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和知识水平,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区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多元化发展。
第十七条 示范区龙头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结合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要创建AAA以上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省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要创建A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示范区龙头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二)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施安全控制体系标准(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三)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标准,促进农产品的优质优价。
第十九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辐射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五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争取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成立由政府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多元化、多层次技术支撑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项目一经确定,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应按照《示范区任务书》拟定的计划进行建设,量化细化每个建设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各示范区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年中接受中期评估、年底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年度阶段性任务的落实。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上报部门和年中中期评估、年底实地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均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示示范区项目名称、示范目标任务、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批准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市、县(区)应保证配套资金到位。示范区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项目建设期满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由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国家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进行项目目标考核;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交叉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经项目目标考核合格的省级示范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已获称号和证书的示范区加强后续管理,持续提升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三年对已建成示范区组织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提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示范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doc
附件2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