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外专〔2011〕1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出国(境)培训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出国(境)培训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国(境)培训专项资助经费(以下简称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开支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训经费是指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0]530号)有关规定,省人才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资助以及培训成果推广、开辟境外培训渠道等相关专项经费。
第三条 培训经费安排使用的原则: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突出重点、服务急需;效益引导、成果优先;分类支持、优化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考核,示范带动。
第四条 培训经费应当与其他资金分开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出国(境)人才培训。主要包括列入国家批准的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中的国家和省出国(境)培训重点项目、创新人才集聚工程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第六条 开辟境外培训渠道,建立国(境)外培训基地。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证的培训机构,为建立我省国(境)外培训基地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培训成果推广及运用。对培训产生的重要成果评估、推广等所需费用。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规定,党政干部的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在省资助范围内。
第九条 资助比例。根据出国(境)培训项目的重要程度给予政策引导性资助。资助比例不低于20%。
第十条 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94]162号、[2002]95号、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国际旅费。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和立项。资助培训项目由组团单位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提出资助申请,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处受理、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省外国专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重要性和年度人才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审核,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正式下达实施。
第十二条 资助核销。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培训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以及经费开支标准等执行。采取“先执行,后划拨”的经费拨付方式。由项目执行单位先行垫付资金,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提供所有的原始凭证、单据和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有效票据,省外国专家局按发票金额在国家标准内,依据资助比例核销经费(审核标准和方法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3]15号)。
第十三条 所有资助的短期项目,培训团组应在当年11月底前办妥一切手续并成行,须在12月25日前回国。
第十四条 列入资助的培训项目,已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批件后,因特殊情况且需延期至下一个年初执行完毕的资助项目,应在12月5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核拨手续,否则取消该项目资助。当年获资助的培训项目未能执行,不保留、不结转,省外国专家局根据需要调剂到当年其他培训项目中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组团单位在收费通知中要明确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比例、参加培训人员享受资助金额和收费数额。
第十六条 资助与成果挂钩。培训项目执行完毕后,要及时报送项目总结和成果,对不上报项目总结和成果的单位,将不予核销资助经费,并不再列为下一年度经费资助单位范围。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出国经费资助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管理,明确责任。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团组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外国专家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出国经费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出国经费资助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核销培训经费的单位,将停止核拨经费并责令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出国经费等行为,一经发现,省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收回资助经费,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他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