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9〕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8月15日
鹰潭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西省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29号),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立足预防、综合施策,进一步健全规范我市公共场所防护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场所防范驾车冲撞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驾车冲撞等暴力极端侵害事件及意外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将“加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列为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力争2019年完成市中心城区建成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2020年通过中心城区带动周边并形成长效机制,辐射区(市)、乡镇(街道办),深入推进全面规范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切实提升防护能力。
三、建设范围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重点目标和部位: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
(二)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旅客出入口及周边;
(四)过河跨湖、跨铁路城市桥梁、交通枢纽、高落差的临崖临水道路;
(五)城市公交站台、加油(气)站。
四、建设要求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
1.交通标志标线。在党政机关出入口前或者易发生因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医院、学校出入口前施划禁止停车的网状线区域;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大门两侧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驻足区。
2.硬质隔离设施。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与道路路面应设置固定或移动的隔离墩、隔离栏或伸缩式栅栏门;在进门车行通道应设置减速带、升降式防冲撞金属柱或翻板式路障机等防冲撞设施;车行道与人行道应采用防冲撞金属立柱或水泥柱(墩)进行隔离;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与道路的周界,应设置实体围墙或栅栏。
3.人行道保护。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门前及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绿化带或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二)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合理布置进出通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步行活动地带。
2.交通标志标线。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应利用绿化岛、隔离墩或隔离立柱等物理隔离设施隔离步行活动区与车行道,防止车辆闯入人员活动区。
4.人行道保护。中心广场、大型体育场馆、开放式休闲场所以及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绿化带或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旅客出入口及周边。
1.规范设置功能区域。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辆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科学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交通标志标线。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旅客出入口道路的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人群过街的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减速慢行标志,或增设减速带,控制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须按规定设置人行安全岛或安全驻足区。
3.硬质隔离设施。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的区域,应安装隔离防护栏或隔离墩等隔离设施,实现人车物理隔离,防止车辆冲撞人群。
4.人行道保护。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旅客出入口或集中上下车区域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实施物理隔离。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绿化带或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安装隔离护栏或隔离墩,人行护栏净高不宜低于1.1米,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
(四)过河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高落差的临崖临水道路。
1.路侧护栏。过河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设计时速为80-100千米时,路侧防护栏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S级;设计时速为60千米时,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级。
2.中央隔离护栏。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过河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护栏,且防撞等级不得低于Sam级。
3.机非隔离护栏。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过河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4.人行道保护。设置有人行道的过河跨湖城市桥梁、交通枢纽或高落差临崖临水道路,人行道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且应当设置加强型人行栏杆,栏杆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栏杆底座应设置锚筋。
(五)城区公交站台、加油(气)站。
1.非机动车道的处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要在公交站台处的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2.站台面积。站台长度不宜小于2个停车位,铺装宽度不应小于2米。
3.交通标志标线。城区加油(气)站出入口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4.硬质隔离设施。城区公交站台与车行路面的路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0.4米;在靠近机动车来车方向和与机动车道相邻的一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隔离墩。
五、建设标准
(一)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版面设计。标志标线的颜色、含义、图形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有关规定。
2.材料。用于交通标志的逆反射主要材料反光膜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制作;交通标线的黄色反光标线涂料逆反射系数低于最低指标时应重新划制。
3.支撑方式与结构。可采用单柱式,但功能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应保证交通标志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标志结构的土建基础一般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必要时可采用桩基础。标志结构的预埋件应事先预埋在基础中,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减速带应符合以下要求:
减速带应符合JT/T713的规定。
(三)硬质隔离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泥柱(墩)的要求。
(1)直径不小于300毫米,采用配有钢筋增强的混凝土结构;
(2)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3)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米;
(4)柱体表面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2.实体围墙或栅栏的要求。
(1)高度不低于1.8米;
(2)实体围墙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混结构、钢板网、焊接钢丝网、钢筋网等结构形式;
(3)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毫米,壁厚不小于2毫米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毫米的钢棒,单根截面不小于8毫米×20毫米的钢板)组合制作;
(4)用于场(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150毫米,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使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钢栅栏的设置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6)砖混结构围墙的强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3.自动型防冲撞金属升降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中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米;
(7)升起速度应不小于120毫米每秒;
(8)升起后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9)警示灯:柱体顶部宜有警示灯带,灯带在柱体升降过程中闪烁,柱体处于上升、下降状态警示灯均应清晰可见;
(10)金属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的规定;
(11)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12)在外部供电停止状态下,应自备电源或具有手动升降功能;
(13)控制系统的抗电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应符合GB16796-2009中5.4.3、5.4.4和5.4.6的规定,宜与其他控制设备或系统联动。
4.移动型防冲撞金属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中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米;
(7)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8)应有锁止装置,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9)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5.固定型防冲撞金属柱的要求。
(1)柱体材质应为不锈钢、碳素钢等;
(2)柱体表面应采用防腐工艺处理,防腐性能应符合GA/T1343-2016中5.10的规定;
(3)柱体表面应贴有反光膜,应符合GB/T18833的规定,宽度不小于50毫米;
(4)柱壁厚度:一般不小于6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12毫米;
(5)柱体直径:一般不小于165毫米,重点部位不小于220毫米;
(6)两柱的主体间距不大于1.25米;
(7)埋设深度不小于400毫米且不小于柱体总高度的40%,阻挡高度不小于600毫米;
(8)根据施工环境、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加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领导。标志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系统等公共场所开放性强、人员密集,一旦发生暴力极端侵害事件或车辆失控等意外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设施损毁和轰动效应,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与连锁反应。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鹰潭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更新等工作的协调督导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摸清底数,分步实施。各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视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足、覆盖范围不全面、建设滞后等问题,对本地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作涉及面广点多,要区分情况分步实施,对拟建、在建项目要同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对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列出建设计划;对于设施老旧、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更换和升级改造。对一些特别重要的部位,除了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外,还要建设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切实做到全方位、无死角。
(三)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应对复杂情况、强化底线思维、加强事前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和警惕意识;要按照“属地负责、逐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防护施建设、维护、监管工作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置公共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除国家重大节庆或举行重要活动等特殊需要外,城市中心广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等公共场所应向人民群众开放。教育、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卫健、应急管理等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强化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确保我市公共场所防护设施建设符合安全需要。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要建立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导检查长效机制,结合平时工作和重大活动、敏感时节、专项任务等加强自查和明查暗访,深入实地、注重实效、及时整改、防范风险。要建立问责问效制度,对于因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驾车冲撞暴力极端侵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