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6日
荆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车灭火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放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内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内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审查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县(市、区)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有条件的小区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督促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负责组织建设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的,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对于城市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确保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二)在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行业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得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在公共道路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违停车辆,并予以拖移;
(二)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的车辆所有人进行挪移,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推送的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统一消防车通道标识、警示牌式样;
(三)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好已有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警示牌,未设置的要及时完善,确保鲜明醒目;
(二)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严禁管理区域内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曝光;
(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单位,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四)定期向管理、服务对象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五)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
(三)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五)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六)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七)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米×18米;
(八)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九)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标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执法检查结果录入信用平台,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