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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5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办规〔2025〕2号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职能及责任

第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地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员中明确1人,协助开展农村建房管理。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村民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第七条 德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村民普及农村住房建房技术、质量安全、使用安全、防震减灾等知识,引导村民提升住房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第八条 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农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实行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和使用。

鼓励农村住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九条 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可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五)不符合镇(乡)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并公布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

第十二条 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跨度等。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镇(乡)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依法与公路保持合理距离;在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引导村民科学选址、适度聚居。

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

第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采取规范申报材料、优化流程、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建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踏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公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要求,体现当地风貌。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免费选用由德阳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发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时的更新或修改。

建房村民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设计、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施工图负责。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

建房村民委托承揽人施工的,应当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住房总楼层为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建房村民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建房活动,在开工前应按照《德阳市农村住房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附件1)办理开工查验。

第十九条 建房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分层分年度建设及验收的,应当在续建前将续建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与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 承揽人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承揽人应当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影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揽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合理选用。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建房活动中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推广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二条 农村建设两层及以下农村低层住房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前,农房应达到通水、通电条件。

(二)按照总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完成建设内容的,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分层分年度施工建设的,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分层分年度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揽人在农房建设竣工后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承揽人已提供过程资料、隐蔽验收等施工记录资料。

(五)建房村民会同承揽人共同签署了《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对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七)属于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对农村住房质量检查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八)对于住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申请及意见表》(附件9)。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建设三层及以上的非低层住房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按照总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完成建设内容的,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分层分年度施工建设的,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分层分年度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供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证明资料),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承揽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镇(乡)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对于住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申请及意见表》(附件9)。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房村民和承揽人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将施工记录、影像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建房有关资料报镇(乡)人民政府存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建房。

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镇(乡)人民政府设立便民服务点,受理建房村民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四章 建设流程

第二十六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是否分层分年度建设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3)和提交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第二十七条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宅基地讨论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附件10)、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情况说明及书面意见,报送镇(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并对相关申请资料初审后,对材料合格的,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送镇(乡)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对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内部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审批合格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

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镇(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住房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审批管理台账》(附件7),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数据截止每季末将审批情况汇总填制《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附件8)并连同附件7报区(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住房为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应当按下列流程申请办理开工查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一)申请:建房村民按要求持相关手续材料到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也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自主申报;

(二)受理:区(市、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后,对必要材料资料进行初审,对合格材料,及时按照流程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备案: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筑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将相关资料抄送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属地主体监管责任。

镇(乡)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对农村低层住房建设及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

分层分年度建设及验收的,建房村民应当在续建前将续建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的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住房竣工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房村民应当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会同承揽人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应当组织承揽人、第三方服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村民委员会参加验收。聘有乡村建设指导员、设计、监理的,应参加验收。

建房村民、承揽人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或者请村民委员会告知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由镇(乡)宅基地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监督管理。必要时通知区(市、县)住建部门到场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川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细化本地验收流程,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房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整改合格后,建房村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申请及意见表》(附件9),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二条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归集本地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信息并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共享,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智能化、一体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住房给予补助:

(一)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二)使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

(三)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公益基金,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基金设立。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农村住房的抗震性能。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对通过抗震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特点的保险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防灾防损服务。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

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开展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从业素质。

乡村建设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与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乡村规划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指导与服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支持建筑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免费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施工技术服务,提供免费服务的时间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提供免费服务的行为作为良好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鼓励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下乡志愿服务,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和风貌等进行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四十一条 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既有农村住房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住房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使用安全义务,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三)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或房屋经鉴定需采取处理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五)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住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原址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住房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安全要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员密集型经营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影院、KTV、网吧等)、餐饮旅馆等;

(二)德阳市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清单提供给同级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文化旅游、商务、交通、体育、民政、民族宗教、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电影等有关部门,以清单内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证照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

(三)每户农村住房经营业态种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用作经营农村住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常态长效机制,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安全专项排查工作,建立复核和抽查制度。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村住房使用安全排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农村住房安全专项排查应当有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影院、KTV、网吧、游乐场等)、餐饮旅馆等人员密集型经营业态的农村住房。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住房,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农村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农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应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对房屋存在重大险情危害公共安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从名录中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政府处置公共安全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农村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面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对有垮塌危险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五十条 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房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指定相关单位代为维修加固、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属于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且积极消除隐患的,属地政府可视情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关于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由镇(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的建设管理,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德阳市农村住房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低层住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审批管理台账

   8.非低层住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审批管理台账

   9.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表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申请及意见表

   11.宅基地讨论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12.农村宅基地建房告知书

   13.农村住房修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14.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5-08 有效范围: 四川 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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