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2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外国专家在昌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滕王阁友谊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向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的荣誉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滕王阁友谊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我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凡对我国友好,积极参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滕王阁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与我市重大科技攻关或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四)为我市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我市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促进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我市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为乡村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参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六条 “滕王阁友谊奖”评选程序:
(一)下发通知。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下同)下发申报“滕王阁友谊奖”通知。
(二)县区推荐。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南昌市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申报表》,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并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答辩。市科技局牵头成立“滕王阁友谊奖”评审小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申报单位进行答辩。
(四)上报审批。市科技局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书面函告。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将评选结果函告申报单位。
第七条 荣获“滕王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颁发奖章及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6万元奖励。
第八条 荣获“滕王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获奖后的两年内,可享受市科技局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南昌市获奖外国专家(含中国政府友谊奖、省庐山友谊奖,下同)”国内免费休假疗养以及市科技局每年不定期举办的“南昌市获奖外国专家联谊日”活动等待遇。
第九条 凡获得“滕王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条件具备,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西省“庐山友谊奖”。
第十条 “滕王阁友谊奖”不重复授奖。凡已获得过“滕王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 对获得“滕王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者,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者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聘请单位和获奖者本人的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二条 “滕王阁友谊奖”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奖励办法》(洪府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