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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现就实施“节地增效”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效利用”理念,把实施“节地增效”行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以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实现节地水平、产出效益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行动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共筑生态文明。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增量与存量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节地与提效并进、整体与特色并行,统筹区域、城乡、产业、企业发展,把握原则、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全面促进区域差别化特色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整体部署、稳妥推进。整体部署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坚持先行示范与全域推行相结合,通过协同联动,积极推进,规范运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促进质量提升。

——制度创新、长效管理。建立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激励、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在产业、用地、用能、财税、环保、科技、人力等政策方面大胆创新,形成一整套长效可持续的制度和模式,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全面推进企业“亩产论英雄”。

1.主要任务。以县(市、区)为主体,全面推进企业“亩产论英雄”,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信息公开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省、市、县、园区四级联动的企业“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实施制造业、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计划;研究建立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科技、人力等资源要素供给的差别化政策体系。

2.主要目标。2019年,5月底前出台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在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均选取1个以上县(市、区)或开发园区(组团)先行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2020年,建成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标准化体系,建立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和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建成企业“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规模以上工业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增速均高于工业平均增速,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税收、亩均固投、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单位能耗主营业务收入和单位排放主营业务收入均有所提高。

(二)加快推行工业“标准地”。

1.主要任务。建立基于区域综合评估结果基础上的带着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指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工业“标准地”制度。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区域综合评估,完善“标准地”网上交易平台,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探索“标准地”代办联动机制,制定“标准地”出让承诺标准,建立“标准地”监管体系,开展“标准地”信用奖惩评价和建设“标准地”标准化体系。

2.主要目标。2019年,在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均选取1个国家级开发区(组团)先行开展工业“标准地”工作。2020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企业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1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6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建成“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新型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三)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

1.主要任务。持续推进消化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建立全方位国土资源空间管控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完善增量安排与存量盘活机制,提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调控,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评价,开展节地挖潜示范典型建设。

2.主要目标。2020年,全省各市、县(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全面进入3年以内,实现“十三五”全省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5%、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04万亩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93万亩以内的目标;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打造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四)加快盘活城镇低效用地。

1.主要任务。以开发区(园区)、城市、建制镇建成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措施,有序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

2.主要目标。2019年,在萍乡市、赣江新区先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完成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不含集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工作,编制规划,分类制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措施。2020年,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省长及省政府有关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口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自然资源、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统计、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商务、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银保监、水利、应急、科技、教育、电力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协同推进。各地要相应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方案,上下联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按照“节地增效”行动有关工作部署,领导小组下设“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四个专项工作小组。

(二)强化工作评价。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会同成员单位,对各地“节地增效”行动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改革工作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产效益”领跑、节约集约资源成效显著的市、县(区),在产业、用地、金融、财政、科技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县(区)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动和鼓励信息技术创新,开展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巡查、共享等工作,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推动自然资源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正确引导社会各界预期,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

附件:1.江西省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方案

2.江西省工业“标准地”工作方案

3.江西省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方案

4.江西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方案

为切实树立企业“亩产论英雄”导向,提高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县级主体与三级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市、区)主体作用,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积极推进,规范运作,增强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促进节地增效。

(二)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坚持市场配置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强化产业政策、用地政策、财税政策、环保政策和科技支持等综合手段,优化资源有效配置。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政策供给为手段,建立健全资源消耗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坚持先行示范与全域推进相结合。在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均选取1个以上县(市、区)或开发园区(组团),先行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2019年,5月底前出台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组织对先行地区范围内依法取得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金融服务、工业设计、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快递等4个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对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5亩(含)以上用地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金融服务、工业设计、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快递、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环保服务、商务服务等8个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固投、单位能耗主营业务收入、单位排放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固投、单位用电税收等指标为主;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为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基础。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等特点,增设其他衡量指标,制定出台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予以分档,每年归零竞位,逐年提质增效,并建立评价结果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部署建设企业“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

以现有省级公共数据基础平台和省、市、县政务网为依托,部署建设省、市、县、园区四级联动的企业“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评价企业基础信息和年度数据归集汇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维数据统计分析以及按主题、部门、地区分类分级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规范要求将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按照运行监控、过程监管、结果可控要求,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合规、及时更新和实时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标准化体系。

按照“评价对象确定-企业落宗上图-企业数据采取-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类归档-评价结果应用”的评价步骤,研究制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操作流程、工作指引、数据标准等规范,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标准化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计划。

省对各市、县(区)、赣江新区主要制造业行业,以及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各市、县(区)、赣江新区结合实际,对重点传统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开展分行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分行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企业“亩产效益”提档升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实行企业资源要素供给差别化政策。

在切实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基础上,市、县(区)、赣江新区可依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科技、人力等资源要素供给的差别化政策,扩大差别化价格实施行业范围,加大首档企业激励力度,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可视情暂缓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支持首档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首档规模以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首档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末档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力度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成立省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对口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附件2

江西省工业“标准地”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行工业“标准地”制度,充分发挥工业用地生产要素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要求,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打破传统土地要素配置的体制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通过政府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遴选高质量项目。

(二)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节能分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五)坚持先行带示范。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的原则,2019年,在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均选取1个国家级开发区(组团)先行开展工业“标准地”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二、责任分工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综合评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完成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新增工业用地的区域节能分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估结果,供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各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结果,完善入园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严格按照“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开工项目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标准地”网上交易平台。

在现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基础上,在公告基本信息中增设“标准地”选项,规定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按“标准地”出让成功后,竞得企业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制订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研究建立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以2~3年为调整周期。各市、县(区)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制定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制定本地区控制性指标,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指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四)探索“标准地”代办联动机制。

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完成各类区域评估、制定指标标准,相关部门探索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业用地竞得企业按照审批事项清单作出书面承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五)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

各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按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具体标准和操作指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在完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功能基础上,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用地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开发建设标准、审批承诺清单、违约责任等。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标准地”监管体系。

全面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七)实行“标准地”信用奖惩评价。

开展“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和奖惩相结合监管试点,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依托“信用江西”平台,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

(八)建设“标准地”标准化体系。

围绕“标准地”出让环节,在事先做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等方面,研究制定一套涉及工作细则、操作流程、工作指引、指导性指标、协议文本等内容的工业“标准地”标准化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组织实施

成立省工业“标准地”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对口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标准地”工作小组负责工业“标准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附件3

江西省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制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意识,坚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规划引领、强化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严格规划实施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增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市场配置、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供应方式、供求调节、有序竞争等途径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增存挂钩、严格奖惩。对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实施情况较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靠后,消化批而未用土地阶段目标未完成的市、县(区),原则上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直至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任务完成为止;对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实施情况较好,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的一定奖励。

二、责任分工

(一)控制总量,强化规划管控。

1强化全方位国土资源空间管控。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布局在县域空间精准落地,科学确定“三区三线”空间格局,推进生态红线立标落地。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空间规划体系。按照生态优先、区域统筹、分级分类、协同共治原则,加快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强度管控制度,将开发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级行政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原则,逐步推进城市用地规模由扩张型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强化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提高建成区人口密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严格规划执行监管。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移动执法监察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在各类各业用地审批中,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切实增强规划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增量,完善用地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地产出效率等因素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的计算权重,研究制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办法》。围绕“一圈引领、两轴驱动、三区协同”的区域新格局,差别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提升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有效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建设,推进创新型园区和新兴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用地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用地,促进各类产业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对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发布《建设用地指标》,强化产业目录准入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负面清单管理,凡纳入负面清单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各地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将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准入、达产、到期评估的依据,实现全要素管理。建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促进各类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制定《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认定导则》,修订《江西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暂行办法》,将范围扩至工业、旅游、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强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5探索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路径。开展缩小征地范围试点,控制征地规模,缩小征地范围。强化征地主体责任机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高征地完成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盘活存量,促进高效利用。

1持续推进消化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强化“消化周期”与“新增用地”管理,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补足工作短板,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组织开展对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的城市(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自然灾害、土地污染等原因,批准后满2年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尚未完成征地或无法供应土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2)全面实施建设用地“一张清单”管理,编制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可供土地清单”,明确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增量和存量土地(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和储备土地等)以及使用不同类型土地的成本、程序和周期等,并向社会公开,由项目单位按需选地。除线性工程外,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上述区域选址,不得突破城镇发展边界。

(3)组织开展全省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坚持以用为先,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有效提高建设用地批后供地率和实际使用率。

2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调控。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分析研究,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鼓励各地细分制定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积极争取向国家部委申请开展“征转分离”试点。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准入名录制管理。建立依市场主体申请收购储备和依政府职能收购储备相结合的土地储备管理新机制。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对土地储备规模、实施时序的审查监管力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评价。依据《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对市、县(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进行工作评价;落实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积极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集约调查评价,持续实施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评价,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4开展节地挖潜示范典型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活动;按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四个创新”要求,研究、示范和推广各类工程设计和建设节地技术与节地模式,集中打造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成立省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对口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小组负责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附件4

江西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推进方案(2017年~2018年)〉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17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充分考虑所在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

(三)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充分调动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四)节约优先、布局优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五)先行示范、规范运作。2019年,选择萍乡市、赣江新区先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专项规划编制、分类盘活处置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严格遵循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

以开发区(园区)、城市、建制镇建成区为重点,按照《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要点》《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数据标准》,将经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调查监测范围,明晰规模、分布、类型、结构、强度、功能、用途、原因、权属关系、土地权利人意愿等;批而未供和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拟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后,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专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工作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成果,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加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规划实施效益评价、保障措施,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专项规划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均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稳妥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分类处置。

各地可采取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分类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分类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但单宗低效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成立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兼任组长,对口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省“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