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政发〔202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
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三、关于《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荆政发〔2005〕29号)
删除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四、关于《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荆政发〔2006〕2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五个组团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申请表;(二)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三)营业执照;(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五)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六)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于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拆除。”
(八)删除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九)增加条款“本文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中心城区:由主城区和五个组团组成。主城区:西、北以三环线为界,东至襄荆高速,南至官堰湖南路。五个组团分别为漳河、子陵、牌楼、麻城和团林组团。”
五、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7〕32号)
删除第十七条。
六、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8〕33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七、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11〕15号)
(一)将文件中的“市园林局”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建委”修改为“市住建部门”。
(二)删除第六项。
(三)删除第七项中的“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四)将第八项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查、建设、管理等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九、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3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十、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4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一条修改为:“(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围绕“强基础、提质量、创特色、重保护、促运用、优服务”知识产权工作主线,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荆门实施“一二三四五”发展计划提供有力支撑。”
(二)将第一部分第三条修改为:“(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知识产权素养大幅提高,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大幅提升。到2025年,全市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件;有效注册商标达到2500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达到30件以上;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动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数量稳步增长。
——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显著增强。建成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高。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明显加快,知识产权交易量和交易额大幅增长。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化、规模化和常态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数量和额度持续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明显优化。构建统一、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更加健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高标准打造鄂中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点修改为:“4.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照专利申请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的,按照与省拨经费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资助。”
十一、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荆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19〕19号)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凡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删除第七条。
十二、关于《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荆政令2号)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湖泊、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中的“规划部门”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已建成居住区绿地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建设单位在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前,应事先征得相邻变更和调整绿地周边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因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事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的,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违反绿化规划,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园林绿化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十三、关于《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荆政令10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
十四、关于《荆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荆政令12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十五、关于《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荆政令17号)
(一)将文件中的“市房产管理局”“市房管部门”分别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部门”。文件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十八条、二十条。
十六、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文〔2019〕17号)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