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办发〔2015〕37号
)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战略部署,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主责、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被充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融合发展条件更加便利;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或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给予救助。
(四)落实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通讯等费用给予优惠或者补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景区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健全残疾人引导提示标识,畅通残疾人绿色通道。逐步实现所有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五)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等资助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取消享受低保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扩大享受群体范围。
(六)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优先安排农村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七)促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扶持福利企业,鼓励其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残工委每个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将街道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府公益性项目要优先吸纳残疾人。
(八)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创建一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培育一批残疾人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创建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支持街道(乡镇)建立残疾人就业综合服务阵地,为残疾人创业创造条件。扶持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营,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九)推动残疾人精准扶贫。统筹实施产业发展扶贫、搬迁消危扶贫、生态建设扶贫、文化教育扶贫、医疗健康扶贫、社会保障扶贫等系列扶贫措施,加大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确保在2018年全市残疾人整体脱贫、不落一人。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十)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加大辅助器具适配力度,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并逐步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推动特殊教育机构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师特教津贴。
(十二)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市为龙头、县(市、区)为骨干、乡镇(街道)为基础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将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纳入地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与服务平台建设规划,推动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逐步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护理等服务为核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十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规范,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推行信息无障碍工作,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外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在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社会氛围
(十五)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作用,为实现残疾人小康履职尽责。加强基层残疾人协会建设,市、县两级残疾人专门(专业)协会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1~2名专职工作人员。
(十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创新发展方式,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残疾人工作智能化管理。
(十七)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志愿助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开展慈善公益助残活动,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引导、规范、推动志愿助残活动,弘扬扶残助残的优良传统。
(十八)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完善残疾人利益诉求机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不断增强自强奋进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