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荆政发〔20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行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开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四、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