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9〕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9日
鹰潭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住建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府厅发〔2007〕61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2007年以来市政府和部分驻鹰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文件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由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合同已备案的,以备案时间为准;购房合同未备案的,以建设单位开具的购房款发票时间为准);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共同所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上市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购房人向市住建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鹰潭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和建设单位开具的购房款发票;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信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针对共同申请人已死亡的、已离婚的、共同申请人成年已结婚的等情形,可先到住建部门办理共同申请人变更手续后再申请上市交易。
(四)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所有权人房屋权属登记、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如对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结果有疑义,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市住建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所有权人房屋权属登记或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或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购房人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五年内无住房或家庭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购房人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等价款。
(二)购房人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五年内,又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非住宅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5平方米),购房人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10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等价款。向政府交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已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未注明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报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
(五)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后,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建局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鹰潭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应补交的土地收益、税费等价款;市房产交易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凭《鹰潭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和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将转为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拆迁补偿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因购置车辆等原因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参照本细则规定的上市准入条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已购买民昇佳苑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仍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西棚户区改造协议户安置房分配(销售)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171号)文件规定执行;已购买阳光小区廉租住房上市交易仍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阳光小区廉租住房销售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