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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2005年12月22日荆政发〔2005〕29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29日荆政发〔2021〕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白蚁防治所负责中心城区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县(市)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方案。

第八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的,白蚁预防单位可据实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确需进行白蚁预防的,应当采取白蚁预防措施。

第十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的《荆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4-14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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