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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各级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基金由本市及县市区政府(含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

  (一)本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统筹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协调解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本市及县市、夷陵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基金的分红、转让、退出、收回、补充等事项的管理。其他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基金投向必须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按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支持发展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本地优势产业,突出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项目,使本地各重点优势产业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分别实现突破,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实现“以大项目带动大发展,以一批大项目带动跨越式发展”的总目标。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和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四)引导放大原则。充分发挥基金的示范、引导、放大和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向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聚集,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循环滚动原则。本市及县市、夷陵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六)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地方投融资平台。第三章支持重点

  第五条基金支持范围为宜昌市直及所辖县市区。

  第六条基金重点支持以下产业:

  (一)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支持企业扩大整机生产规模,提高基础件加工水平,拓宽延伸产品链,集聚配件产业群,提升装备产业数字化、光电机一体化、成套化和本地化制造水平。

  (二)磷化工产业。重点支持高附加值精细磷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能提升,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全国最大的磷化工生产基地。

  (三)食品医药产业。重点支持区域优势和特色突出的食品医药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和联合,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建立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竞争力强的食品医药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食品医药基地。

  (四)电力产业。重点支持水电开发,发展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型电力,打造全国最大的电力能源基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磁电子、环保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优势项目,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基金采取滚动使用和一次性投入两种方式。本市及县市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滚动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实体经济领域的引导性资本投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国有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

  (二)阶段参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采取协议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新的参股方式。

  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资产优先清偿基金。

  (三)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年初调出、年底收回。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本市及县市、夷陵区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短期调度资金根据项目投资大小合理确定支持额度,周转期原则上在一年以内。短期调度资金占用费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次性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企业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大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先做后补。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由投资双方签订合同,采取先预借后清算的方式,对于达到项目协议实施目标的,给予补助支持;反之,则收回预借资金。

  基金支持方式的选择应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原则上一次性投入资金来源为基金增值部分。为确保基金的良性循环滚动,本市及县市、夷陵区将基金分红、转让收入、退出等形成的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及时充实基金,并根据财力情况对基金适时予以补充。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基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本市及县市区政府组织财政等部门建立基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根据本年度的基金额度和本实施细则,确定基金当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评审,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后,按照择优原则筛选确定支持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核定,并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三)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将支持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完成备案后,本市及县市、夷陵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五)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九条申请基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支持重点;

  (二)在宜昌市工商税务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基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收益、退出等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综合各县市区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本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夷陵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程,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