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城区防洪工程保护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城区防洪工程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城区防洪工程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2004年2月26日)
为保障中心城区防洪安全,加强城区防洪工程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工程规划》,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地区为中心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
(一)凤凰、高岭、赵冲、金山、金泉、石磙冲、火焰冲、东宝塔、老当、田家冲、江山11座水库大坝、溢洪道及禁脚地,包括库区设计洪水水位以下消落区的土地和库区岛屿。大坝禁脚地为坝高的3倍,溢洪道为开口面的1倍;
(二)漳河总干渠城区段(荆沙铁路桥至掇刀公路桥)的渠堤及禁脚地、三干渠城区段(掇刀进水闸至207国道复线)的渠堤及禁脚地、四干渠城区段(掇刀进水闸至高店节制闸)的渠堤及禁脚地。填、挖渠道在10米以上的渠道禁脚宽为高、深度的2倍;填、挖渠道在10米以下的禁脚宽为10米(填方渠道禁脚从外坡脚线算起,挖方渠道禁脚从开口线算起);
(三)海慧沟、浏河、竹皮河、压碑堰、王林港、杨林港现有行洪河道、堤防及工程留用地。
二、下列地区为中心城区防洪工程留用地:
(一)凤凰、高岭、赵冲、金山、金泉、石磙冲、火焰冲、东宝塔、老当、田家冲、江山11座水库的大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外100米;溢洪道开口面以外50米;
(二)漳河总干渠城区段、四干渠城区、三干渠城区段禁脚外20米;
(三)海慧沟自然行洪河道两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20米;
(四)浏河自然行洪河道两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20米;
(五)竹皮河城区段自然河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25米;
(六)压碑堰排水沟两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15米;
(七)杨树港自然行洪河道两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20米;
(八)王林港自然行洪河道两岸边线向两边延伸各20米。
三、下列地区为中心城区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一)凤凰水库禁脚外200米,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上300米,高岭、赵冲、金山、金泉、石磙冲、火焰冲、东宝塔、老当、田家冲、江山水库禁脚外200米,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上100米;
(二)漳河总干渠城区段(荆沙铁路桥至掇刀公路桥)、四干渠城区段(掇刀进水闸至高店节制闸)、三干渠城区段(掇刀进水闸至207国道复线)工程禁脚以外20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垃圾、土石料等阻碍行洪物体;不得在河渠堤、大坝上垦植、铲草、挖坑、扒口、动土;不得损坏水利防洪设施、水文监测设施。
五、在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开矿、取土、埋坟等可能妨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开发活动。
六、工程管理范围及工程留用地内不得修建非防洪建筑物,
确需进行非防洪开发建设的,应征求有关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其建设项目申请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转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计划部门立项,土地部门审批用地。直接涉及城市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工程留用地内和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在工程建设期间为施工地段城市防洪工程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如因该项目建设破坏城市防洪工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直接涉及城市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法人对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八、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工程留用地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以及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可能妨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开发活动,必须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及时通报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直接涉及城市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材料等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