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4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第三、五条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第六条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八、九、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