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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 号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201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法人企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施,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依法代征和解缴税款,妥善保管税收票证,不得不征、少征、挤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受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并拨付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供给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医疗、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草专卖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检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房产交易、租赁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筑安装造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固定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八)企业用工,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重点群体就业;

(九)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书画以及艺术品售卖,彩票销售;

(十)进出口报关,进料加工,对外付汇,客货运输,电力、自来水、燃气供应;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以及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遇有妨碍公务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涉税事项的办理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在纳税后知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已超额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种税率、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自助办税等制度,缩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可以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者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畅通救济渠道,建立税收政策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征缴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准备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对被检举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流失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二)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6〕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实施方案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条例》在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征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确保综合治税、信息管税、护税协税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现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深化税收协助、规范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监督、强化税收保障、推进综合治税,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扎实推进全省税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搭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实现涉税信息自动化、标准化获取,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整合税收服务资源,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推进国地联合办税,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全省税收工作科学发展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综合协调、税务具体落实、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税收保障工作体系。成立江西省税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负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二)规范征管诚信纳税。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依法治税要求,提升信息管税水平,推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收风险防控,创新税收管理方式,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税务部门要定期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会同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企业(个人)征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将税收信息纳入企业(个人)基础征信系统,对诚信纳税的,给予更多税收便利化服务;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构建平台合力共治。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合力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开发应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不断丰富平台数据,为综合利用涉税信息奠定基础。逐步扩大综合治税平台覆盖范围,构建省、市、县(区)三级综合治税立体信息平台,实现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科学制定涉税信息目录,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利用的配套制度。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江西省涉税信息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税源状况适时调整。细化涉税信息交换内容,明确信息采集的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相关责任,规范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在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及其他行政管理环节协助控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切实做到向信息要税源,向管理要税收。

  (四)整合资源促进联合。坚持整体规范、重点突破,创新引领、制度完善,依法合规、多方共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构建统一规范、保障完善的联合办税机制。整合服务资源,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整合管理资源,联合开展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税收分析,提升税源管理效率。通过互设窗口、共建大厅、共驻行政中心,打通国地税征管系统,实行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实现先税后票,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税源控管能力。通过统一执法标准,加强相互监督提醒,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五)优化服务拓展内涵。各级税务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和拓展税收服务内涵,尊重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多渠道公开税收政策、税种税率、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加快推广电子税务局,满足纳税人网络查询、网络申报、在线缴税等涉税需求,完善12366服务热线,推广“税银互动”,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

  (六)建立制度科学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特别在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科学的税收保障考核评价制度,以考核评价作为推进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抓手,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运用有效的考核方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和评价税收保障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质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出台对我省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推进《条例》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增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把我省税收保障工作推向深入。

  (二)坚持多措并举,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税收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税收保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保障的关注和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负主体责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使《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密切部门配合,推进综合治税。各税收协助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和《江西省涉税信息目录》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涉税数据信息,按照与财税部门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报送涉税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瞒报,对应报未报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信息涉密的,应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行政管理环节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切实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四)强化考核督查,落实保障责任。各级税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反馈机制,定期向政府、有关协税部门报送信息、利用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强化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从2017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条例》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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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7-28 有效范围: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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