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荆政发〔201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荆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是指“荆门市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和“荆门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将绿地率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中予以明确。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的规划方案,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及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审核的重要内容。经审查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荆门市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并出具书面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加盖“荆门市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

  四、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荆门市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

  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没有取得“荆门市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荆门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荆门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八、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查、建设、管理等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荆门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荆门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二、综合性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三、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审核该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四、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园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工程建设项目,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园绿地。

  对分期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公园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园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园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六、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公园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质铺装活动场地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绿地;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绿地;

  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0.6-1.0米(含1.0米)的,按其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覆土厚度>1米的,按其面积的100%计算为绿地;

  山坡坡度>25%的绿地面积按实际面积的50%计算,山坡坡度≤25%的绿地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山地公园除外);采用喷涂绿化的裸露山体按实际面积的1/3计算。

  七、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八、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

  九、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独立园林设施;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5-06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