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无附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黄政秘〔2013〕43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规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二、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15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9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的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2013年12月12日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12-12 有效范围: 安徽 黄山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