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屯溪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黄政秘〔2013〕43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规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二、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15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9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的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表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