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0〕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政府本级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汇总目录(截至2026年6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全市学生校服、幼儿园园服、军训服、实习工装、学生公寓及幼儿园床上用品(以下统称学生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现就加强我市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学生用纤维制品采购程序
1.学校(幼儿园)负责学生用纤维制品的选用、采购、发放等工作。可以组织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共同参与,也可以委托家长委员会具体实施。(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2.鼓励学校(幼儿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学生用纤维制品。国家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将供货单位、价格等公示,接受监督。(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3.学校(幼儿园)应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学生用纤维制品供货单位。也可以参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学生用纤维制品年度质量报告,选择供货单位。(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4.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生用纤维制品采购及质量验收制度、建立质量档案,做好验收记录,相关材料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年。(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5.参加我市学生用纤维制品竞标的企业应提供竞标的样品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6.学校(幼儿园)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格,据实向学生代收购置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二、强化学生用纤维制品的生产监管
7.学生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等相关标准。(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8.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辅材料档案,不得采购质量状况不明、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用于学生用纤维制品生产。不得将禁用原料用作棉校服、床上用品的填充物。相关材料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学生用纤维制品公证检验制度
9.我市实行学生用纤维制品公证检验制度。在学生用纤维制品进校后,发放给学生使用前,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检,实施公证检验。(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10.实施公证检验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公证检验报告作为学生用纤维制品质量依据。(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11.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市纤维检验所负责做好年度检验经费测算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2.市纤维检验所负责学生用纤维制品的公证检验工作。建立和维护“马鞍山市纤维及制品质量监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学生用纤维制品质量溯源途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学生用纤维制品年度质量报告。(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学生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
13.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较好的学校(幼儿园)予以表扬,对反映问题较多的学校加强内部监督。(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14.学校(幼儿园)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学生用纤维制品质量存在与合同要求明显不符、与竞标样品不符、使用禁用原料等质量问题,应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15.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学生用纤维制品开展监督检查。对公证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供货单位进行处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生产企业使用禁用原料生产销售学生用纤维制品,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学生用纤维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7.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安局)
1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园纺织品服装管理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83号)同时废止。